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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標示辦法 第6條

包裝糧食之品質規格有國家標準等級且符合相當等級者,應依國家標準等級標示;未達國家標準者,標示等外,並應依國家標準所定品質規格項目標示含量。 包裝糧食之品質規格無國家標準者,應參照同種類糧食之國家標準所列品質規格項目,自訂品質規格表並標示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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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