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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管理法 第12條

主管機關因天然災害或突發事變,致糧食供需失調或有失調之虞時,對於下列事項應報請行政院核備公告管理: 一、關於糧食買賣之期限、數量及價格。 二、關於糧食儲藏、運輸及加工。 三、關於糧食之緊急徵購及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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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