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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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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管理法 第4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稻米:指稻穀、糙米、白米、碎米及相關產品米。 二、公糧:指政府所有之糧食。 三、糧商:指依本法辦理糧商登記之營利事業、農會或合作社。 四、公糧業者:指受主管機關委託承辦公糧經收、保管、加工、撥付業務之糧商。 五、糧食業務:指糧食買賣、經紀、倉儲、加工、輸出及輸入等業務。 六、市場銷售:指於公開場所對不特定人提供商品並取得對價關係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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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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