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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管理法 第8條

公糧經收、保管、加工及撥付,主管機關得委由公糧業者辦理。 前項公糧業者與其經管倉庫應具備之條件、公糧之經收、保管、加工、撥付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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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