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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管理法 第5條

主管機關為策劃糧食產銷、糧食自給率及台灣糧食品牌建立與推廣,每年應訂定計畫,以穩定糧食供需,確保國家糧食安全,促進國內農民收益,並提升國產糧食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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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