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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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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27條
各機關依本法
第十六條
第二項規定,預告統計資料項目發布之相關訊息,應包括統計資料項目之發布時間及發布形式,並備資料背景說明供查詢。 凡經預告發布時間之全國性統計資料項目,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除有天災等不可抗力之重大情事外,不得任意提前、延後或中斷發布。 二、涉及統計定義、方法、發布時效與週期等重要事項變更者,應予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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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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