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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36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所稱統計調查取得之個別資料,指任何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特定受查者之資料。 各機關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前項資料者,負保密義務。 第一項資料除依本法規定辦理相關業務者外,任何人不得請求閱覽或製給複製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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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