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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37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所稱供統計目的之用,指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所為之資料提供,及供各機關編製統計調查名冊作業之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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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