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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33條

地方政府主計機關為統計目的需要,得向中央各機關請求提供資料,各該資料提供機關得比照前條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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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