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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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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35條
統計相關文件與資料以電子儲存媒體保存為原則,保存期限如下: 一、公務統計報表、統計調查結果及統計書刊應永久保存。 二、公務統計原始資料自報表編竣日起算,錄入電子儲存媒體者至少保存十年,書面保存者至少保存五年。 三、統計調查原始資料自統計結果編竣日起,錄入電子儲存媒體者,基本國勢調查永久保存,其餘調查至少保存十年;書面保存者,調查週期五年以上者至少保存五年;半年以上未達五年或不定期者至少保存二年;未達半年者至少保存一年。 屆滿保存期限或已錄入電子儲存媒體之書面資料,經機關長官核准後得予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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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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