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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各級政府主計機關對業務相同或性質相同之統計所用名詞定義、分類及代碼等,應有一致性之規定;各級政府主計機關之規定,不得與上級政府主計機關之規定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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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