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暨所屬各分處衛生保健所設置辦法 › 第3條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暨所屬各分處衛生保健所設置辦法 第3條

各區衛生保健所設左列各股,分掌有關事項: 一、保健股: (一) 有關區內工廠之衛生檢查,合約工廠急救藥箱之檢查與補充,及其 他有關工業衛生之研究發展等事項。 (二) 有關區內職工就業前之體格檢查與定期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職業 性疾病之檢查與防治,勞工衛生教育之實施及勞工體格檢查標準之 釐訂與研究發展等事項。 二、醫療股: 有關職工傷害病之急救、門診、傷患之轉院就診,傳染病之預防及其 他有關醫療等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暨所屬各分處衛生保健所設置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