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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暨所屬各分處衛生保健所設置辦法 第4條

各區衛生保健所置股長、醫師、護士長、護士、助理護士、衛生教育訓練 師、藥師、藥劑生、醫療技術師 (員) 、會計管理師、管理師 (員) ,分 別掌理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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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