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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暨所屬各分處衛生保健所設置辦法 第5條

各區衛生保健所除主管醫師 (主任、股長) 外,於無法覓得醫師專任時, 得聘用兼任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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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