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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所屬各辦事處組織通則

一句話看懂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所屬各辦事處組織通則規範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所屬辦事處的組織、職權及運作,以確保國際貿易業務推動順暢及有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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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78-03-25・共 12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通則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組織條例第五條之一之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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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所屬各辦事處(以下簡稱各辦事處)掌理各該區內之左列事項: 一、農、林、漁、畜、礦及工業產製品等出口申請案件之審核與發證事項。 二、物資進口申請案件之審核與發證事項。 三、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案件輸入商品之監督與審核事項。 四、外銷商品品質、包裝等有關問題研究改進之擬議事項。 五、外銷商品標準及檢驗之研究與擬議事項。 六、商情資料之蒐集與遞報事項。 七、其他有關國際貿易事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項,依行政院核定之審核準則審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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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各辦事處視業務繁簡,分為一、二等,其設立、等次,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報請經濟部核轉行政院核定之。 各辦事處應標明各該所在地或區域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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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各辦事處設二科或三科,分掌第二條各款所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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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各辦事處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庶務、出納及不屬其他各科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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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各辦事處置處長一人,職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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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一等辦事處置秘書一人,科長三人,專員二人至四人,編譯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技士二人或三人,科員十人至十二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一人,科員三人至五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八人至十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五職等;書記五人至七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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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二等辦事處置秘書一人,科長二人,專員二人,編譯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技士一人或二人,科員七人至十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一人,科員三人或四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六人至九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五職等;書記三人至五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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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各辦事處置會計員一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各辦事處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前二項所需佐理人員,應就第七條第八條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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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第六條第九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商業行政、一般行政管理、人事行政、文書、會計、統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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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各辦事處辦事細則,由各辦事處擬訂,報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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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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