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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所屬各辦事處組織通則 第3條

各辦事處視業務繁簡,分為一、二等,其設立、等次,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報請經濟部核轉行政院核定之。 各辦事處應標明各該所在地或區域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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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