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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所屬各辦事處組織通則 第6條

各辦事處置處長一人,職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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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