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 第26條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26條

第 五 章 薪給
主管人員及技術人員得分別支給主管加給及技術加給;其基準,由本部定之。 聘用或約僱人員經本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或權責單位核派代理主管職務或可領技術加給之技術職務連續十個工作日以上者,其主管加給或技術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主管職務之職等或技術加給月支數額,按實際代理日數比例支給。 前項代理職務支給加給,以下列情形為限: 一、留職停薪或出缺之職務。 二、停職之職務。 三、帶職帶薪於國內外訓練、進修、考察依規定給假期間核派代理之職務。 四、依規定日期給假期間或因公出差期間核派代理之職務。 第二項之職務代理人具有代理職務適用之加給表所列支給條件者,得按代理職務之加給表支給;未具代理職務適用之加給表所列支給條件者,不得支給加給。 第二項所稱連續十個工作日,指扣除例假日後,連續出勤合計達十個工作日。但職務代理人例假日因公出差、業務輪值出勤或奉派加班,如係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得併計工作日;職務代理人奉准給假期間視為代理連續,但不予計入工作日。
AI 白話解釋

「薪給」的其他條文

第21條管理機構之薪給,分為本薪、年功薪及加給。前項薪給應訂定聘用人員職務等級薪點表如附表一,約僱人…第22條薪給以薪點計算;每一薪點折算薪額,由本部定之。第23條聘(僱)用人員薪給按月支給;其新進或離職者,以實際在職日數計給。第24條聘用或約僱人員,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均自其職務最低職等最低薪級起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第25條約僱人員自二百四十薪點起薪,技工及駕駛自二百三十薪點起薪,工友及清潔工自二百零五薪點起薪。中…
← 第25條看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第2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