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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處務規程 第11條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智慧財產權相關國際事務之處理。 二、商標法規、著作權法規以外,其他本局主管法規之制(訂)定、修正、解釋之擬議,相關業務涉及法規適用疑義之諮詢及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三、智慧財產權相關組織之資料交流、聯繫及合作;智慧財產權圖書與資料之蒐集、典藏、管理及館際合作;本國專利資料之英譯作業、資料服務閱覽室及各地區服務處業務之處理。 四、智慧財產權月報、年報與相關出版及發行、智慧財產權統計資料之分析。 五、本局施政計畫之研擬、協調與管考及智慧財產權政策之研究。 六、其他有關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及法律事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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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