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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處務規程 第6條

專利審查二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半導體製程類之發明專利案之審查。 二、半導體元件類之發明專利案之審查。 三、資訊類之發明專利案之審查。 四、通訊類之發明專利案之審查。 五、光電類之發明專利案之審查。 六、物理類之發明專利案之審查。 七、其他有關轄管產業類別發明專利案件審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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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