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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協議價購徵收或聲請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出租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六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年三月二十八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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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