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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協議價購徵收或聲請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出租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第8條

建築物之租金及售價,應由園管局或分局成立價格評議小組評定,並經園管局或分局核定之。 前項價格評議小組之組成及評定程序,由園管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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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