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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協議價購徵收或聲請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出租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第3條

園管局或分局協議價購、徵收或聲請法院拍賣取得之建築物(以下簡稱建築物),指供生產、營運、服務或相關使用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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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