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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協議價購徵收或聲請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出租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第2條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協議價購、徵收或聲請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其出租之租金、費用種類、計算標準及計收方式,依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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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