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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協議價購徵收或聲請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出租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 第4條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協議價購徵收或聲請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出租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第4條
建築物之租售,應公告下列事項: 一、標示、用途及使用限制。 二、容許引進之產業類別。 三、承租或承購資格。 四、承租或承購手續。 五、出租之租金或出售之售價。 六、其他應檢附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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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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