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協議價購徵收或聲請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出租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 第7條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協議價購徵收或聲請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出租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第7條
承租人應於訂約之日起,依約繳交租金及擔保金。 前項擔保金,以二個月租金計算。但得於契約另定擔保方式或高於二個月租金之金額。 第一項租金應逐期依約定日期繳交;擔保金應於租約終止,且無應負擔保責任事由發生後三十日內,無息退還。 租賃契約,應辦理公證,所需費用由雙方平均負擔。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6條
看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協議價購徵收或聲請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出租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全文
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