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 › 第2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 第2條

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於總統、副總統選舉公告發布後五日內,備具下列書件及連署保證金,聯名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為總統、副總統選舉被連署人: 一、申請書一份。 二、連署保證金新臺幣壹佰萬元整。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保付支票或郵局之業務專用劃撥支票為限;繳納現金不得以硬幣為之。 三、每一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驗後當面發還。 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前項申請者,並應繳驗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及附委託書。國民身分證驗後當面發還。 書件不全、不符規定或保證金不足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第一項第一款申請書及第二項委託書,格式如附式一、二。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符合前條規定之申請人,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定期公告為被連署人,載明下列事項:一、被連署人名單。二…第4條中央選舉委員會於發布被連署人名單公告後,應辦理下列事項:一、通知被連署人應於公告之次日起四十…第5條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於總統、副總統選舉公告日,年滿二十歲者,得為連署人。連署人連署,應於連…第6條被連署人應於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期間內,親自或委託其代理人,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第7條連署書件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受理後,被連署人不得撤回;連署人不得撤回連署。第8條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受理連署書件後,應予查核,連署人之連署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刪…第9條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完成連署書件查核後,應將下列受理及查核結果於規定期限內函報中央選…第10條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連署期間屆滿後,定期為前條連署結果之公告。前項公告達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第11條總統、副總統選舉被連署人繳交之連署保證金,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前條連署結果公告發布後十日內發還…第12條第六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定被連署人提出之連署書件,及其查核之相關檔案資料,受理及查核之各級選舉…第13條總統被連署人於連署期間內死亡,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公告該組總統、副總統被連署人停止連署;副總統被…第14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1條看 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