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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 第7條

連署書件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受理後,被連署人不得撤回;連署人不得撤回連署。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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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