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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 第3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申請人,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定期公告為被連署人,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連署人名單。 二、徵求連署之期間。 三、提出連署書件之期間、時間及地點。 四、法定連署人數。 前項第四款法定連署人數,為總統、副總統選舉公告發布前已完成投票之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其計算數值之尾數如為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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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