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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 第6條

被連署人應於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期間內,親自或委託其代理人,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出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並附連署人之國民身分證正面影本。 前項書件,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出,並經受理後,不得補件。 被連署人委託代理人提出連署書件者,並應檢附被連署人聯名出具之委託書及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國民身分證正本驗後當面發還。 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書件提出函、連署人名冊封面、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連署書件代理提出委託書,格式如附式三至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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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2條第六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定被連署人提出之連署書件,及其查核之相關檔案資料,受理及查核之各級選舉…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於總統、副總統選舉公告發布後五日內,備具下列書件…第3條符合前條規定之申請人,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定期公告為被連署人,載明下列事項:一、被連署人名單。二…第4條中央選舉委員會於發布被連署人名單公告後,應辦理下列事項:一、通知被連署人應於公告之次日起四十…第5條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於總統、副總統選舉公告日,年滿二十歲者,得為連署人。連署人連署,應於連…第7條連署書件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受理後,被連署人不得撤回;連署人不得撤回連署。第8條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受理連署書件後,應予查核,連署人之連署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刪…第9條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完成連署書件查核後,應將下列受理及查核結果於規定期限內函報中央選…第10條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連署期間屆滿後,定期為前條連署結果之公告。前項公告達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第11條總統、副總統選舉被連署人繳交之連署保證金,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前條連署結果公告發布後十日內發還…第12條第六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定被連署人提出之連署書件,及其查核之相關檔案資料,受理及查核之各級選舉…第13條總統被連署人於連署期間內死亡,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公告該組總統、副總統被連署人停止連署;副總統被…第14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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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