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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 第17條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勞保局依本法
第六條
第一項、
第八條
第一項、第二項、
第九條
第一項及
第二十條
規定審核勞工是否遭遇職業疾病,必要時得通知勞工或事業單位檢送勞工職業疾病診斷書、既往之作業經歷、職業暴露資料、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病歷、生活史及家族病史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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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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