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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2條

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按年由上年度勞工保險基金職業災害保險收支結餘提撥之金額,於該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暫以原編決算收支結餘數,按提撥比率先行提撥二分之一,俟決算審定後三個月內多退少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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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