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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3條

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應於金融機構或郵局設立專戶,供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將執行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所處之罰鍰,撥入該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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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