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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 第21條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事業單位依本法
第二十條
規定向勞保局申請輔助設施補助,應備下列書件: 一、輔助設施補助申請書。 二、僱用職業災害勞工名冊。 三、已完工或已完成採購、改善者,其施工、採購或改善前與完工、採購或改善後之照片及付款證明;未完工或改善者,其施工或改善前之照片、估價單及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四、未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有關規定領取補助之聲明書。 五、其他勞保局認有必要提供之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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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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