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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4條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負責審議之事項如下: 一、專款年度業務計畫及年終總報告。 二、專款年度預算及決算。 三、專款之管理。 四、其他與專款有關事項。 前項審議結果,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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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