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91.04.10訂定) › 第11條

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91.04.10訂定) 第11條

申請補助單位應依下列規定項目訂定實施計畫,並填具申請書,向勞保局 提出: 一、申請補助單位名稱。 二、計畫名稱。 三、計畫目標、人力需求。 四、計畫主持人資歷。 五、經費概算表。 六、辦理方法。 七、辦理期間。 八、預期成效。 九、申請補助金額。 十、其他經勞保局指定者。 前項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申請事項,每年以一個計畫,且每一計 畫主持人以申請一個計畫為限,並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為之。 具有延續性之申請案,應於首年提出總計畫目標、分年工作計畫目標、各 年度執行期間、工作項目及經費概算,並分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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