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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91.04.10訂定)
› 第13條
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91.04.10訂定) 第13條
辦理本法
第十條
職業重建之職業訓練之實施計畫,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訓練職類為就業市場所需。 二、為養成或轉業訓練,且訓練期間一個月以上,每月總訓練時數達一百 小時以上。 辦理本法
第十條
職業重建之職業輔導評量之實施計畫,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實施項目、實施方式、進行程序、辦理時程及人員資格等,應符合身 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辦法之規定。 二、職業輔導評量計畫,應徵得案主或其監護人之書面同意後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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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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