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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91.04.10訂定) 第18條

中央主管機關、勞保局及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必要時得派員實地查訪受補 助單位辦理情形,並得實施稽核及績效評估,以落實計畫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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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