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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91.04.10訂定) 第14條

勞保局收到申請資料,必要時得先送請學者專家初審,經審查委員會審核 ,提請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審議。 前項審查程序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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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