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91.04.10訂定)
› 第2條
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91.04.10訂定) 第2條
申請辦理本法
第十條
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事項之單位,應符合下列 條件: 一、申請單位應為大專校院或從事職業災害研究之機構。 二、計畫主持人須有從事安全衛生相關教學研究經驗三年或五年以上之教 授或副教授或相當等級之專業人員,並有主持大型職業災害研究或職 業疾病防治規劃能力。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條
看 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91.04.10訂定) 全文
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