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職業訓練師培訓辦法 › 第10條

職業訓練師培訓辦法 第10條

職業訓練師補充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由辦理訓練之機構發給結訓證書;並應將其受訓期之成績及考勤等資料,通知其服務單位。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職業訓練師培訓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