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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師培訓辦法 第8條

職業訓練師補充訓練,係對在職人員已擔任或準備擔任職業訓練教學工作,並已具備部分之職業訓練師應具條件者,就其尚未具備部分之條件,施予相關課程之訓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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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