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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師培訓辦法 第13條

職業訓練師進修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由辦理訓練之機構發給結訓證書;並應將其受訓期間之成績及考勤等資料,通知其服務單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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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