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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師培訓辦法 第4條

職業訓練師之養成訓練,以大學、專科以上相關科系、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持有乙級技術士證,已服畢兵役或免服兵役之國民為對象,實施有系統之職前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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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