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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自用自來水設備工程計畫經核准登記後,申請設置自用自來水設備者開工時,應通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派員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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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