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自來水法施行細則
› 第6條
自來水法施行細則 第6條
自來水事業依本法
第五十二條
規定,於私有土地內埋設水管或其他設備,必要時得請求當地警察或相關機關協助。 自來水事業依本法
第五十二條
規定事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時,應於開始施工七日前以書面為之,敘明水管或其他設備經過處所、預定興工與竣工期限、主辦單位及通訊地址。但因緊急措施而施工者,得以口頭通知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5條
看 自來水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6-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