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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依本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經查驗合格之自用自來水設備,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查驗合格後十日內,發給自用自來水設備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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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