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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自來水事業之水質、水量或器材之檢查,得委託其他機關或民間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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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