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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所稱正當理由如下: 一、配水管尚未敷設到達者。 二、當地出水或配水系統供水能力已達飽和尚未完成擴充者。 三、供水有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克服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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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