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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 第10條

在自然保護區之核心區與緩衝區,有下列情形,應經管理經營機關許可後進入。 一、為學術研究必要者。 二、為控制或防護傳染疫病所必要者。 三、為維護原有之自然環境所必要者。 前項進入之期間、範圍、人數以及從事之行為種類、地點等事項,管理經營機關應依保護區經營管理計畫審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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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